本報訊(記者 李廣軍 通訊員 劉海濤)為了招攬生意,寧鄉縣一電游室老闆竟然招待顧客吸毒。記者昨日從寧鄉縣人民法院獲悉,該院近日一審以容留他人吸毒罪,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6個月,並處罰金2000元。
  法院經審理查明,劉某在寧鄉縣玉潭鎮與他人合伙非法開設了一家“打魚機”電游室。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,應前來玩游戲的吸毒人員謝某的要求,劉某從營業款中拿出200元並電話聯繫購買了冰毒和麻古,“招待”謝某等人在電游室側房內吸食了該毒品。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中午,電游室玩家陳某贏錢後拿出200元,提出要電游室和其共同出錢購買毒品請大家吸食,經劉某同意,電游室管理員從營業款中支出100元,與陳某合資購買了300元的冰毒和麻古,隨後玩家陳某、謝某等人一起在電游室側房內吸食了這些毒品。
  審理此案的寧鄉縣人民法院法官童軍介紹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條明確規定:“容留他人吸食、註射毒品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並處罰金”,本案被告人劉某為招攬生意、吸引顧客,提供資金和場所容留他人在其經營的“打魚機”電子游戲室內吸食毒品,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
  童軍提醒說,容留他人吸毒罪,是指為他人吸食、註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。其中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的,或容留他人吸毒兩次以上,或容留多人吸毒、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均應立案予以刑事追究。“服務業、娛樂業從業人員應以此案為戒,不要讓自己經營的服務場所、娛樂場所成為吸毒的場所。”  (原標題:電游室老闆竟用冰毒“待客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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